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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474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闲聊昵称“兵兵”(另案处理)利用“闲聊”APP软件组建名为“一朵云十米六码”的聊天群,同时利用手机APP“湖南丫丫麻将”创建名为“一朵云”的亲友圈,通过聊天群召集叶某乙、周某某等人到该“一朵云”亲友圈里利用麻将牌以“放炮麻将”、利用扑克牌以“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该赌博群共抽头渔利人民币67988元。期间,参赌人员叶某甲本区**镇**路**弄**号住处利用手机进入该赌博群参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表现材料、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周某某的证言及证人曲某某、高某某出具的抓获材料;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账单详情、闲聊号信息、微信号信息、数据统计图、微信聊天记录、闲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毅

                                  2020年12月2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3.《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壹份。

4.随案移送苹果6S手机、苹果X手机各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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