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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保金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张保金(曾用名:张昆),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8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保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张保金在陆某某多次向孟某某、郭某某、尉某某、张某某、谷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20年8月7日,民警在陆某某**镇集镇抓获被告人张保金,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1.12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说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郭某某、尉某某、张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保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称量、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保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保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保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保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保金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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