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乔某甲、袁某某等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在网站注册公司,后乔某甲等人以已注册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公司对公账户,并办理财智账户卡,先后办理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阜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有限公司、阜阳*乙商贸有限公司、阜阳*丙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己商贸有限公司、阜阳*丁商贸有限公司、阜阳*甲贸易有限公司、阜阳*乙贸易有限公司共计9家公司的财智账户卡,并将上述9家公司的财智账户卡等材料以每三套材料(每套材料包含公司对公账户、财智账户卡、营业执照等材料各一份)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乔某甲等人处收购的上述9套财智账户卡等材料先后转售给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单位客户的账户信息查询,上述9张财智账户卡状态均系正常。
2019年9月8日,林某某以银行卡内的钱款被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广富林派出所报案。经查,林某某银行卡内的部分钱款通过乔某乙账户汇入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9年9月8日,林某某以银行卡内的钱款被骗为由向本区广富林派出所报案,以及林某某的银行卡内部分钱款通过乔某乙账户汇入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2.证人乔某甲、袁某某、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乔某甲、袁某某等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后乔某甲等人以已注册公司的名义办理财智账户卡等材料共计9套。之后,张某某以每三套材料2,000元的价格从乔某甲等人处收购上述9套材料。
3.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涉案9张财智账户卡对应的对公账户的交易情况。
4.证人罗某某、商某某的证言、银行开户信息及状态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从乔某甲等人处收购的9套公司材料中的财智账户卡均具有转账、存取款、刷卡消费等功能,且财智账户卡卡片状态均正常。
5.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微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乔某甲等人处收购的财智账户卡等材料转售给魏某某等人。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乔某甲、袁某某等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在网站先后注册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阜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后乔某甲等人以上述已注册公司的名义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先后办理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阜阳*丙商贸有限公司、阜阳*乙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己商贸有限公司、阜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阜阳*甲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乙贸易有限公司、阜阳*戊商贸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有限公司、阜阳*丁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共计11张。后乔某甲等人将上述11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以每三套材料(每套材料包含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对公账户等材料各一份)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嗣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阜阳*甲商贸有限公司、阜阳*丙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己商贸有限公司、阜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阜阳*甲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乙贸易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转售给魏某某(另案处理),将阜阳*乙商贸有限公司、阜阳*戊商贸有限公司、阜阳*丁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转售给“阿某某”。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华旅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证人乔某甲、袁某某、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乔某甲、袁某某等人向张某某提供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并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共计11套,后将办理的包含营业执照在内的11套材料以每三套材料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
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阜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电子档营业执照证实,涉案11家公司的企业状态均为在业以及营业执照的基本情况。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微信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手机取证分析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乔某甲等人处收购的其中8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材料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转售给魏某某,将另外3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转售给“阿某某”。
4.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舸禛
检察官助理:刘群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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