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汤某某在本市凤岗镇竹塘村永盛北路鱼之乐店内吃宵夜期间,因琐事发生冲突,张将汤按倒在地,用拳头殴打汤的鼻子,致汤双侧鼻骨骨折。后张某逃离现场。2020年1月15日12时许,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金旺公寓内将张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汤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身份确查情况说明等书证,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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