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荣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附**号。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许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大桥街196号13栋楼下,张某某叫许某某在楼下望风,自己上楼来到3单元6楼2号被害人刘某某英的住宅,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将刘某某卧室内梳妆台上盒内一条女式装饰项链及一条银色项链盗走,后二人认为项链是假的,便将项链抛弃至威远滨河路温家坝桥下河边。2020年9月28日,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女式装饰项链价值120元;另一条银色项链因被害人无相关资料,故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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