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道**段****城**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然,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强,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街**号**栋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90012803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赖某某、张某甲、何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张某经过共谋,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广场设置办公场所,通过开展小额放贷业务以实施“套路贷”。后二被告人注册登记了泸州市中泸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实施“套路贷”。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张某将办公地点搬到江阳区佳乐金街。2018年1月,被告人邹强、陈然加入该“套路贷”团伙。四被告人共同出资,共同放贷,共同分赃。被告人张某、张某、邹强、陈然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被告人赖某某、张某甲、何某某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为其介绍、办理业务、家访和收帐。该团伙通过微信、中介等方式宣传吸引客户,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诱使被害人签定虚高的借款协议和借条。在放贷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张某等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随即以“行规”、资料费、手续费等名义将部分资金收回,但被害人仍必须按照虚高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上显示的金额向张某等人分期归还借款。在部分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张某等人继续与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再次向被害人放贷,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以达到进一步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各被害人的最终实际还款金额,均远远超出其实际借款金额。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该“套路贷”团伙共按照上述方式先后实施“套路贷”十三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诱骗黄某某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张某向黄某某转款9170元,但要求其分期还款共计26500元。2017年5月2日,张某再次诱骗黄某某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张某向黄某某转款10000元,但要求其分期还款共计15000元。黄某某在归还部分欠款后无力偿还。黄某某两次向张某等人实际借得19170 元,实际先后还款共计42510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非法获利23340元。
2.2017年4 月24日,被告人张某诱骗张某乙签订了虚高借款协议、虚假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和汽车质押合同。张某向张某乙转款13920 元后,但要求按借款协议张某乙分期还款34560 元。2018年3月6日,张某再次诱骗张某乙到中泸公司签订了虚高借款协议,向张某乙转款27600元后,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形式收回14120 元,但仍要求张某乙分期还款27600 元。张某乙先后在张某等人处实际借款27400 元,实际还款共计60660 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非法获利33260元。
3.2017年5 月29日,被告人张某等人诱骗游某某签订了虚高借款协议,被告人张某甲为被害人办理了借款手续。在邹强进行家访后,张某向游某某转账7562 元,但要求游某某分期还款13248 元。期间,被害人游某某还款逾期后,被告人张某明知游某某无法偿还欠贷,仍先后八次继续向游某某放贷,迫使受害人“以贷还贷”恶意累高被害人的债务。经查明,游某某先后在张某等人处实际借得92690 元,先后实际还款223780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共非法获利131090元。
4.2017年6月2日, 被告人张某诱骗黎某某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张某向黎某某转款11000元后,要求其分期归还20250元。其后,在黎某某还了部分欠款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张某再次诱骗和介绍黎某某到张某丁(在逃)处贷款来还清自已的贷款及违约金。2018年5月28日,张某以虚高的借款合同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黎某某归还20250元借款。2018年7月5日,通过庭审调解黎某某欠张某借款本金14036元,黎某某从2018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张某500元,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5.2017年7月, 被告人张某诱骗蒋某某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随后张某向蒋某某转账10000 元,要求蒋某某分期还款16320元。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再次诱骗蒋某某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随后张某向蒋某某转款21250元,再以保证金、外访费、介绍费的名义收回12900元,但要求蒋某某还款21250元。经查明,蒋某某两次向张某等人实际借得15810 元,总共归还35470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共非法获利19660元。
6.2017年10月16日,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告人张某、张某诱骗罗某甲签订了虚高借款协议。在张某进行家访后,向其转款10000元,又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形式收回2988元,但要求罗某甲分期还款15000元。此后,罗某甲在归还部分欠款后无力偿还。被告人张某等人在明知罗某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上述方式再次向罗某甲放贷,恶意累高被害人的债务,并要求罗某甲继续还贷。罗某甲两次在张某处实际借得10012 元,总共还款27993元。被告人张某、张某共非法获利17981元。
7.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诱骗代某某签订了虚高借款协议。被告人张某向代某某转账12000 元后,又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形式收回2120 元,但要求代某某分期还款24600元。代某某先后向张某转款24600 元。2018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再次诱骗代某某签订了虚高借款协议。被告人赖某某进行家访后,陈然向代某某转账24000 元,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名义收回10800 元,但仍要求代某某分期还款24000元。此后,代某某先后向张某等人还款22800 元。代某某两次在张某处实际借得23080 元,总共还款47400 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共非法获利24320元。
8.2018年1 月4 日,经被告人张某甲介绍,被告人张某诱骗彭某某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张某向彭某某转款7000 元后,并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形式收回1872元,但要求彭某某分期还款10680元。此后,彭某某先后向张某等人还款9968 元。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再次诱骗彭某某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张某向彭某某转款12800 元,又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形式收回6500元,但仍要求彭某某还款12800元。此后,彭某某无力归还借款。被告人赖某某指使郑某某等人向彭某某催收。2018年8 月,郑某某等人来到彭某某的装修工地,要求彭某某母亲向其支付3900元后离开现场。经查明,彭某某两次向张某等人实际借得11428 元,总共还23068 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共非法获利11640元。
9.2018年4 月21日,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诱骗童某某签订了虚高借款协议、虚假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和汽车质押合同。在张某对童某某进行家访后,张某向童某某转账30000 元,又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名义收回7300 元,但仍要求童某某分期归还30000元本金及利息。其后,童某某在归还部分欠款后无力偿还。张某等人又以相同的方式向童某某贷款4 次,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继续要求被害人分期归还。期间,因童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张某指使赖某某扣留童某某小汽车一辆。童某某筹集40000 元现金交赖某某后才取回车辆。童某某先后向张某等人实际借款113100元,实际还款204800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李某某共非法获利91700元。
10.2018年6 月29日,被告人张某诱骗罗某乙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随后向罗某乙转账25500 元,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名义收回12120 元,但仍要求罗某乙分期还款25500元。2018年12月25日,张某再次诱骗罗某乙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随后向罗某乙转账11000 元,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形式收回5050 元,但仍要求罗某乙分期还款11000元。罗某乙先后在张某等人处实际借款19330 元,实际还款共计30180 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共非法获利10850元。
11.2018年7 月24日,经被告人何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诱骗白某某签订了虚高借款协议、虚假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和汽车质押合同。在被告人赖某某、何某某家访后,张某向白某某转账23000 元后,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形式收回12600 元,但仍要求白某某分期归还23000元。白某某在归还部分欠款后无力继续偿还。被告人张某明知白某某无法偿还欠贷后,仍三次以新账还旧账的循环贷款方式向白某某放贷,恶意造成白某某债务垒高。白某某先后在张某等人处实际借得26235 元,实际还款50080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共非法获利23845元。
12.2018年7 月30日,被告人张某诱骗杨某甲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向杨某甲转款15600 元,并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形式收回8100元,但仍要求杨某甲还款15600元。此后,杨某甲先后向张某等人还款11700 元。2018年9 月27日,被告人张某再次诱骗杨某甲签订远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虚假借款合同。张某向杨某甲转款20000 元,并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保证金形式收回8000元,但仍要求杨某甲还款20000元。此后,杨某甲先后向张某等人还款14700 元。杨某甲两次共向张某、张某等人实际借得19500 元,实际还款42500 元。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共非法获利23000元。
13 .2018年8 月17日,被告人张某、陈然等人诱骗杨某乙签订了虚高债务借条、虚假空白房屋租赁协议,在赖某某进行家访后随即张某等人向杨某乙转账10000元,以收取资料费、家访费、服务费形式收回6500元,仍要求杨某乙按10000元的借款金额分期还款。杨某乙在还款3100元后无力继续偿还。2018年10月1 日,被告人陈然为追讨欠款,指使赖某某到杨某乙家中进行催收。赖某某等人来到杨某乙家中,要求杨某乙立即还欠款。杨某乙被迫从住家7 楼的窗户跳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赖某某、张某甲、何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赖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数额巨大, 被告人何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赖某某、张某甲、何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张某、陈然、邹强、赖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68304****,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75082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88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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