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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依俤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依俤,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座**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依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8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196号包子铺门前,被告人张依俤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挂在左手肘上的手提包内的一部苹果6S plus 手机。得手后,被告人张依俤将手机保护壳内存放的12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占为己有,并将盗得的手机以90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 、搜查笔录、指认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依俤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榕价认扣[2020]3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一段。

本院认为,张依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金额87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依俤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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