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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户籍所在地卢龙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卢龙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约卢龙县**镇刘某某在卢龙县孤竹公园见面,因怀疑刘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告人张某某遂在公园内殴打刘某某,后张某某威胁、强迫刘某某到张某某家中,在家中西北卧室继续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用折叠刀威胁刘某某,不让刘某某离开家中,限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9月25日凌晨三时,刘某某趁张某某上厕所之际赤脚跳窗户逃离。经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左眼部钝挫伤;双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下唇内口腔粘膜破损;右膝关节内侧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8cm2,,损伤程度①②③④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诊断证明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卢龙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折叠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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