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永**乡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永**乡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位于永善桧溪镇永胜村铁厂沟三社。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住永善县**镇**村**号。系永**乡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股东。电话:1388709****。
被告人张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永**乡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位于**镇**村铁厂沟三社,合作社主要种植猕猴桃。2017年9月28日,张某担任永**乡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代表永**乡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与**镇**村铁厂沟三社徐某某、陈某某等10户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取得永胜村铁厂三社洋芋坪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东商议由村民向合作社提供林权证,手续由张某统一去办理。2017年10月至12月,张某收集铁厂三社出让林地村民的林权证后,以农户的名誉在永善县**镇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可采伐林木蓄积30.03立方米。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张某组织工人以100元每天的工费使用油锯、刀等工具砍伐永胜村铁厂沟三社洋芋坪处林木,后张某又组织将砍掉的柳杉卖给木材加工厂。经永善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永**乡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在永善县**镇**村铁厂沟三社洋芋坪林地内砍伐林木面积和采伐的林木蓄积为221.69亩(147798平方米),采伐林木(蓄积)为304.47立方米。现永善乡情农业合作社毁坏的永胜村铁厂沟三社林地植被正恢复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采伐许可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卢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
4、立木材积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永**乡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至50000元;对单位单处罚金50000至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陈祥平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98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油锯两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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