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伦云,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汽车站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12月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伦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21日白天,李某某(另案处理)步行途径沙湾区文豪路世纪副食店(营业执照为:四季副食店)门前,见门市内摆放有香烟,遂产生了盗窃该门市内香烟卖掉以换取生活费想法。次日凌晨4 时许,李某某独自窜至该副食店外用木板将卷帘门撬开钻入门市内盗走七十余条香烟及400元现金。盗窃得手后,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伦云寻找香烟销路。张伦云在明知李成喜的香烟系盗窃而来的情况下驾车与李某某一起将盗来的香烟运至乐山,由张伦云以1500元销赃给一男子。李某某分得800 元现金,张伦云分得700 元现金。2019年11月25日,经乐山市沙湾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2019年7 月22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壹万零陆拾叁元(100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伦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伦云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张伦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新梅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伦云现羁押于乐山市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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