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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陆某野生动物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813号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马戏团负责人,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当日由宿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宿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5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宿州市森林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9月1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办理运输许可证,私自从江苏省**市一动物园购买三只幼虎,并用汽车运输到家中喂养。经鉴定三只虎为Panthera tigris,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卓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野生动物鉴定意见;

5.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虎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某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运输三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

      检察员:左辉

2015年10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侯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817****。

2.诉讼、证据卷壹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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