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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镇**庄**村**街**号,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镇**小区**楼**门**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以“供金祈福”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宋某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共计向被告人张某转账人民币1338338.8元。被告人张某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告人张某的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祥飞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手机一部、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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