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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96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乡**村**队。2012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广州市越某某文明路**号门前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扒窃,从被害人郑某某背在身上的挂包内盗得GUESS牌钱包一个、澳币610、人民币6元、中国银行卡一张、港澳通行证一张和学生证一张,随即被现场的群众发现并将其控制,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财物的外观照片,抓获报告等书证,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冼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身上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瑞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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