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定州市***一楼东侧中国珠宝柜台前。以挑选黄金项链款式为由,趁服务员焦某某不备,将其手中重133.84克的两条黄金项链抢走,价值58622元。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供述与辩解;5、定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玉贤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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