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黄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122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现住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室2017年1月1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七里街派出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户籍地址南昌市南昌县**镇**村,现住南昌市**区**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焊工,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县**镇**组**号,现住南昌县昌南新城**路**小区**栋**号。2017年9月29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南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利用他人身份在江西省南昌县虚假注册江西某某公司、南昌某某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让江西某某公司、南昌某某公司、南昌某某公司等单位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联系需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及个人,利用江西某某公司等名义,同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专门用于资金走账,收取票面金额8%的费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介绍张某为他人或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部分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

1、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利用江西某某公司、南昌某某公司等名义给南昌某某公司虚开1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941660元,税额2302082.2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

2、2017年5月,南昌某某公司业务员熊某某,在未和江西某某公司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张某利用江西某某公司虚开 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75532元 ,税额40034.28元,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 

3、被告人张某采用类似上述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利用江西某某公司、南昌某某公司等名义对江西某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967986.81元,税额5532486.66元。

4、2017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为吉安市某某公司找到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利用江西某某公司、南昌某某公司等名义给吉安市某某公司虚开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518727.1元,税额 509812.6元,张某收取了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 

5、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为南昌市某某公司找到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利用江西某某公司的名义给南昌市某某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322195元,税额46814.67元,收取了票面金额9% 的开票费,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

    6、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为江西某某公司找到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利用南昌某某公司的名义给江西某某公司虚开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350190.39元,税额50792.94元,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

7、2017年2月,被告人彭某某为南昌市某某公司找到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江西某某公司的名义给南昌市某某公司虚开了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77776.74元,税额185659.85元,张某收取了票面金额7%的开票费 ,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 

8、2017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为南昌某某公司找到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利用南昌某某公司的名义给南昌某某公司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万元,税额58119.64元,张某收取了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

   9、2017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为江西某某公司找到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利用南昌某某公司的名义给江西某某公司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万元,税额87179.46元,张某收取了票面金额7%的开票费,上述发票已全部抵扣。

2019年7月10日、11月14日、11月26日,民警分别电话传唤张某、黄某某、彭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处理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江西某某公司等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张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彭某某介绍张某为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三被告人均系电话传唤到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检察官助理:文静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