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高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4********,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15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虹口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高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0********,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区**路**弄**号**室。1991年5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生,高中文化,退休,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0********,住本区**村**号**室,2017年2月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魏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起,被告人张某伙同魏某某经预谋,在本区**路**弄**号**室出租屋内,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操盘、配钞、结算赌资等事宜。2020年6月26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查获赌客龚某某、施某某、谭某某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以“百家乐”形式参与网络赌博。案发当日,该赌场累计投注赌资(码量)为人民币189,070元。
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当场被抓获,后在张某的电话联系下,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龚某某、施某某、谭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韦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26日晚21时许,其均在本区**路**弄**号**室内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杨某乙、张某丙、杨某甲、施某某辨认出张某某系该赌场内的操盘人员,谭某某辨认出张某系赌场工作人员、张某某系赌场内的操盘人员。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6月中旬,其与魏某某合谋,由魏某某负责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及客源,其负责提供赌博场地和电脑,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将朋友张某某叫到赌场内负责操盘及配分。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0年6月19日应张某的邀请到赌场内帮忙,其主要负责操盘和配分,张某和魏某某是赌场老板,主要负责照顾赌客,张某支付给其1500元的工资。
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6月19日,其与张某经合谋,在本区**路**弄**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负责提供账号,张某负责提供场地和电脑并联系赌客,张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操盘、记账、配分及结算赌资。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现场扣押的用于赌博的电脑、现金、微信二维码、手机等物品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供的电脑截图证实,仅案发当天该赌场码量为189,070元。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龚某某、施某某、谭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韦某某、张某丙均已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信息、公安专业档案卡片信息、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魏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3319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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