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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村**组,捕前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园,无业。201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排,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巷子西端的一辆“庆雅”牌黑色电动车盗走后逃离,随后销赃。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6元。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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