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众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1198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义马市**镇**村西段**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公寓**区**栋**室。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众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张众飞借用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微信等网络用户账号,冒充女性身份陆续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以恋爱、结婚话题赢得好感,取得被害人信任,继而以没钱吃饭、需要充话费、生病医治、婚嫁彩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后挥霍。
1、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被告人张众飞以请吃饭为由骗取洛阳**有限公司职工王某某微信红包计50.2元。
2、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张众飞以请吃饭为由骗取沁阳来洛务工人员范某某微信红包52元。
3、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众飞以恋爱索要彩礼、看病等借口连续对洛阳市西工区**拖拉机厂职工陈某甲施骗,骗取陈某甲支付宝转款77164元、微信转款8400元。期间,张众飞又以给亲戚看病急需用钱,让陈某甲到洛阳市涧西区**公司楼下直接给付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支付宝、微信注册信息等;
2.证人陈某乙、位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王某某、范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众飞供述与辩解;
5.支付宝、微信账户交易流水资料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众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众飞通过网络,使用虚假身份设置骗局,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众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朝辉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众飞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相关证据材料拾贰页、电子数据光盘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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