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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隧道集团**工作单位**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东南**项目**经理,籍贯江西省余干县,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宿舍楼**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马尾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4日被马尾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9时许,马尾区**镇******村村民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桥梁工地与**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绕城高速**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副经理兼二工区负责人胡某某(已判刑)交涉因施工打桩导致房屋震裂事宜,双方发生拉扯推搡。村民离开工地后,胡某某召集并指令郎某某(已判刑)等20多名工人持钢管到******村内查找陈某甲报复。时任项目部经理的被告人张某某指令项目部副经理兼一工区负责人李某甲(已判刑)带人赶赴现场。在****村内,村民陈某乙因与工人发生言语冲突,被工人持钢管打伤头部(经鉴定为轻微伤)。11时许,胡某某和李某甲至项目部向张某某汇报工人与村民发生纠纷一事,胡某某请示张某某下午是否施工,张某某指令下午继续施工,并交代若有村民来闹就和村民打,且要打赢。

当日14时许,陈某丙、陈某丁、朱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和叶某某、陈某戊等七八名村民听到陈某乙被打一事后,相继到达****工地,阻止工人施工。期间,陈某丙等人用钢筋、石头等殴打工地吊车司机郑某某、二工区对外协调工作负责人赵某某(经鉴定,赵某某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消息后指令胡某某和李某甲带人赶赴现场。胡某某遂召集郎某某、李某甲、邹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肖某某(均已判刑)等多名工人携带钢管等工具赶到****门亭,韩某某(已判刑)受一工区领导任某某(另案处理)指令也带多名工人赶到**门亭。在**门亭,陈某丙持手枪(经鉴定,该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下车挑衅工人并扣动扳机,用枪托砸伤任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胡某某、韩某某等人持钢管打伤(经鉴定,陈某丙损伤为轻伤二级),陈某丁以言语挑衅工人,并持排气管向工人人群挥打,也被工人持钢管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在互殴过程中,陈某己、陈某庚、朱某某均被工人打伤(经鉴定,朱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陈某己、陈某庚损伤为轻微伤)。随后,胡某某指令数十名工人持钢管冲进村内继续追打村民,在追打过程中工人砸坏了村民陈某辛、陈某壬家的门和窗户玻璃。邹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肖某某等人(四人均已判刑)在****村隧道附近追上逃跑中的叶某某,并用钢管对叶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叶某某轻伤一级。

2016年9月30日23时许,张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到医院看望受伤工人后,召集工人在二工区会议室开会,要求动手和没动手打架的工人分开站队,指示崔某某、徐某某等人发放经费给自称动手打架的工人助其逃跑,并连夜安排车辆送斗殴工人离开琅岐。2016年10月1日下午,张某某指示李某甲将涉及斗殴事件的人员名字从项目部员工花名册中删除,李某甲就将删掉“张某某、胡某某、郎某某”等40个人员名字的名单交给公安机关。

2017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均分别与本案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1支(照片)、钢管(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刑初128号、(2018)闽0105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刑终1187号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胡某某、李某甲、熊某某、蒲某某、申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丁、陈某丙、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法临字[2016]1144号、[2017]372号、[2016]1145、1208、1207、1206、1233、1147、1146、1193、1412、1195、1194、1413号;

7.其他辅助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某、李某甲为报复村民,纠集几十名工人持械聚众斗殴,致村民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并多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锦龙

检察官助理:王潇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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