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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从权盗窃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张从权,曾用名张**,绰号**,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81********,汉族,小学,农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号附*199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10月15日释放;2004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月13日释放;2006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6月14日释放;200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月26日释放;2010年6月2日,因盗窃被玉溪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8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从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1日21时至5月12日10时之间,被告人张从权行至通海县**街道**社区*组**村***号的施某家,趁无人之机进入施某家,盗窃了施某母亲摆放在枕头下面50元现金及施某摆放在衣柜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价值1000余元的五支银手镯、价值100元的一条银项链。经现场勘验,在施某卧室衣柜抽屉上提取可以掌纹一枚。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施某卧室衣柜抽屉上提取的掌纹与签名为“张从权”十指指纹及掌纹捺印样本右手掌印为同一人所留。  

2015年12月1日10时至21时之间,被告人张从权行至通海县**街道**社区*组**村***号的罗某某家,趁无人之机进入罗某某家,盗窃了罗某某家中进门右边卧室办公桌抽屉内的5600余元现金及一对价值600余元的玉手镯。经现场勘验,在罗某某卧室办公桌抽屉外侧面中部提取可疑指纹一枚。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罗某某卧室办公桌抽屉外侧面中部提取的指纹与“张从权”十指印样本中右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2020年3月14日20时至4月5日11时之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从权行至通海县**街道**社区*组***营49号的王某甲家,趁无人之机进入王某甲家中,盗窃了王某甲存放在家中一楼卧室衣柜抽屉内价值7298元的一个铂金钻石戒指、三个银手镯。经现场勘验,在王某甲卧室衣柜门上提起可疑指纹一枚,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甲卧室衣柜门上提取的指纹与“张从权”十指印右手食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2020年4月14日11时至15时许之间,被告人张从权行至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王某乙家,趁无人之机进入王某乙家中,盗窃了王某乙存放在卧室抽屉里价值15000余元的金银首饰、5000余元现金及柜子里价值200余元的香烟。经现场勘验,从王某乙家客厅北侧房间靠东侧床下靠南侧地面上一把红色剪刀上提取了擦拭物,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剪刀上提取的擦拭物检出的DNA与张从权的血样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1111×102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2.施某、罗某某等人的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张从权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从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无人之机,多次入室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雪虹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10页。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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