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582号
被告人张仁意(绰号:包公),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2017年12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号。2004年7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始,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南岗街保沙路南鸿东路7号(自编)旁一楼采取打“三公”的方式召集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月2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张仁意及十多名参赌人员,并在现场查获赌具、赌资一批、抽水盈利人民币570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仁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开设赌场时间不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建议你院依法对被告人张仁意、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仁意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广州市黄埔区**街**村**路**号**,联系电话1367247****,担保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392249****。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光碟5张。
3.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表》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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