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22日,谢某某(另案处理)找到余某某(另案处理)购买2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余某某随后联系其男友肖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肖某某答应后联系到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张某某与肖某某一同到达余某某位于内江市**区**宾馆附近的住处,张某某将一包约重25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余某某,余某某在内江市**医院门诊部将该包甲基苯丙胺交给谢某某,并收取现金6500元。后余某某返回住处将65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内江市**区**路**号**栋**号将谢某某挡获,从其右边裤子荷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3.42克、在其房屋客厅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7克。
2019年12月4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民警到张某某租住的四川省内江市**区**小区**栋**楼**号对张某某实施抓捕时,张某某从其20楼家中将自己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扔在楼下草丛中,并打电话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 ,要求让其帮忙捡取,后民警在楼下查获张某某扔下的甲基苯丙胺457.58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 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搜查、称量、辨认等笔录;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499.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蕴轩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十五页,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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