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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招摇撞骗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某曾因犯销赃罪,于2001年10月29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盗窃,于2002年8月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4月11日、2008年1月16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诈骗,于2004年3月26日、2006年2月20日先后两次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2月7日、2015年6月9日、2017年4月2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云某甲、吴某甲、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共计6800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冒充泗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1000元。

2.2019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冒充泗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先后两次以借钱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共计2000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冒充泗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多次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现金共计2020元。

4.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冒充泗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甲的五叔刘某丁办理保外就医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现金22000元、并让其购买梦之愿酒5 箱、梦之蓝梦三酒2箱、散装白酒4桶、软中华香烟4条。其中被告人取走梦之愿酒1箱2瓶、软中华香烟4条、梦之蓝梦三酒2箱。经鉴定,5箱梦之愿酒市场价格为1980元、2箱梦之蓝梦三市场价格为3200元、4条软中华香烟市场价格为2800元。

5.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冒充泗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以帮助被害人云某甲儿媳妇办理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云某甲现金24000余元。

6.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冒充泗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以帮助被害人吴某甲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为由欺骗被害人吴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吴某甲四姐吴某乙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现金2750元、梦之蓝梦三酒5箱。经鉴定,5箱梦之蓝梦三酒市场价格为8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戊、云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甲、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检查等笔录;

6.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

7.泗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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