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日被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简川栋,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仕银,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代超,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丽丽,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霖儒,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逃,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刚朋,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瑞莉,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梅,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岳某某、简川栋、向仕银、代超、黄丽丽、唐瑞莉、李逃、刘霖儒、魏刚朋、张梅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十一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十一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0月12日、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袁光发(另案处理)先后于2016年7月、2017年2月注册成立成都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和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并于2017年10月购买四川省*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其母亲谭某挂名法人代表。2017年3月底始,袁光发招聘员工,成立话务部、电审部、后台操作部、综合部和售后部,为掩人耳目,对外话务部、电审部、后台操作部分别使用成都**公司、*公司和**科技公司名义。期间,袁光发将其先后从秦某、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话务部,由话务部话务员拨打上述信息中的人员电话,按话术诱骗被害人贷款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之后由电审部打电话给被害人按话术做简单回访,向被害人口头核对完话务部转交的被害人个人基本情况后即告知被害人的贷款申请审核通过以及系统给出的贷款额度,并告知利息和贷款期限情况。接着,话务员再次联系诱骗被害人交纳相应贷款额度的服务费(服务费标准:贷款3万元以下,服务费1680元;贷款3万-5万元,服务费1980元;贷款5万-10万元,交纳服务费2680元),综合部给已部分付款的被害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融资服务协议书”,在签收之前话务员或快递员要求被害人交清剩余服务费由快递员代收。被害人误以为服务费交清即可拿到相应贷款,遂支付相应的服务费。之后,话务部将被害人信息推送给后台操作部,由后台操作部通过被害人支付宝及“51好信”公众号查询被害人曾自行操作网贷和个人征信情况,以及将被害人的资料提交给网贷APP平台申请贷款,但只有极个别被害人能从网贷APP平台成功贷款,且大部分下款额度还不足被害人交纳的服务费。后台操作部整理被害人未能下款的原因(如征信不良、自行网贷操作过多等)反馈给话务部或售后部,对于要求退款或有情绪的客户由话务员和售后部员工牟巧巧等人依据后台操作部的反馈按话术将无法贷款成功的责任推卸给被害人,对被害人情绪进行安抚或以建议3-6个月以后再办理进行拖延,从而达到拒不退款和防止被害人报警的目的。
2017年10月份,袁光发为扩大规模又出资让李仔龙(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其中一个话务部。2017年11月份,袁光发因成都**公司网上负面消息较多,遂让袁光伦(另案处理)挂名法人代表注册了四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原先成都**公司话务部使用,并弃用成都**公司名称。2018年3月初,因陈某(原系成都**公司员工)类似诈骗团伙被公安机关查处,袁光发担心被查,遂又弃用*公司、**科技公司以及原先的作案场所,并于同年3月下旬,出资由张智刚挂名法人代表成立成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原先话务部使用,出资由杨帆(另案处理)担任法人代表成立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原后台操作部使用,继续实施诈骗行为。截止2018年4月26日,以袁光发为首的诈骗集团,共骗取马某、郑某、杨某、童某等全国各地上万名被害人财物18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8月14日至成都**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7年12月升任话务组组长,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组组长。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14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任组长期间组内诈骗金额人民币46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2685.98元。
被告人岳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至成都**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7年12月升任话务组组长,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组组长。截止案发,被告人岳某某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岳某某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任组长期间组内诈骗金额人民币27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4834.97元。
被告人简川栋于2017年9月至成都**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员。截止案发,被告人简川栋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简川栋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13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8391元。
被告人向仕银于2017年11月至**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员。截止案发,被告人向仕银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7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向仕银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3919.3元。
被告人代超于2017年9月至成都**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员。截止案发,被告人代超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代超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6076.5元。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代超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76.5元。
被告人黄丽丽于2018年1月至**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组组长。截止案发,被告人黄丽丽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黄丽丽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任组长期间组内诈骗金额人民币13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6845.8元。被告人黄丽丽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被告人刘霖儒于2017年12月至**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员。截止案发,被告人刘霖儒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霖儒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9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4652.8元。被告人刘霖儒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李逃于2017年11月至**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员。截止案发,被告人李逃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7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李逃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7708.35元。被告人李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魏刚朋于2017年12月至**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员。截止案发,被告人魏刚朋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魏刚朋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373.55元。被告人魏刚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唐瑞莉于2018年1月至**公司担任话务部话务员,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员。截止案发,被告人唐瑞莉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唐瑞莉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4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516.45元。被告人唐瑞莉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梅于2018年3月至*金服担任话务员。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梅在职期间,涉案共同诈骗金额人民币14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梅任话务员期间个人诈骗金额人民币2.8万余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646元。被告人张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涉案相关公司工商注册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冻结通知书、三、四月份业绩核对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秦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郑某、杨某、何某、吴某、李某、尹某、傅某、童某、张某、敖某、李某某、刘某、严某、严某、周某、张某某、胡某等63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岳某某、简川栋、向仕银、代超、黄丽丽、刘霖儒、李逃、魏刚朋、唐瑞莉、张梅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袁光发、李仔龙、李某某、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话术、网贷出单表2017年汇总、2018年出单表、出单表和工资表、顺丰对账单、员工花名册、后台操作部部分月份业绩表、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岳某某、简川栋、向仕银、代超、黄丽丽、刘霖儒、李逃、魏刚朋、唐瑞莉、张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且系犯罪集团,十一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祖喜
二0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张某、岳某某、简川栋、向仕银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代超、黄丽丽、刘霖儒、李逃、魏刚朋、唐瑞莉、张梅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3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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