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派遣至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水韵城店专职雀巢奶粉促销,住宿迁市宿某某**小区**栋**室(户籍地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朱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及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上海雀巢产品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生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2018年12月22日,达生公司与被告人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地点为在江苏区域从事后勤岗工作,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后被告人张某被达生公司派遣至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宿迁水韵城店从事雀巢奶粉促销业务。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染上网络赌博恶习,为了骗取被害人预购雀巢奶粉的货款来满足自己网络赌博的需求,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虚构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店、连云港赣榆店、淮安楚州店等店面或是雀巢奶粉厂家有奶粉促销活动,并伪造其与宿迁店销售科长杨某某、连云港赣榆店员工郭某某、淮安楚州万达店员工徐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朱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的信任,向其个人支付预购雀巢奶粉的货款,被告人张某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朱某某人民币3196810元,诈骗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5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店、连云港赣榆店、淮安楚州店等店面或是雀巢奶粉厂家有奶粉促销、销售活动,并伪造其与宿迁店销售科长杨某某、连云港赣榆店员工郭某某、淮安楚州万达店员工徐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被害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向其个人支付预购雀巢奶粉的货款,被害人张某某共计被骗取人民币1712174元;
2.2020年1月17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店、连云港赣榆店、安徽亳州店等店面或是雀巢奶粉厂家有奶粉促销、销售活动,并伪造其与宿迁店销售科长杨某某、连云港赣榆店员工郭某某、安徽亳州店员工焦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被害人于某某,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向其个人支付预购雀巢奶粉的货款,被害人于某某共计被骗取人民币1351436元;
3.2020年4月8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有雀巢奶粉可以销售,并伪造其与“小范”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被害人朱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向其个人支付预购雀巢奶粉的货款,被害人朱某某共计被骗取人民币133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媛媛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移动硬盘一个、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九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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