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广场路北三段处,采用钻门入室的方式进入5号附233汉堡王店内,将被害人胡某某价值人民币3178元的用于装修用的电线盗走,后销赃给胥某某获款人民币1200元。
2020年1月14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星空网络网吧内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有犯罪前科、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认罪认罚等其他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法律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青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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