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门**号,系陕西奉文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陕西奉文纸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文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以在陕西眉县猕猴桃物流园区内建“猕猴桃汁加工厂”为由,骗取陕西省**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建第四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王某甲的信任。同年4月2日,张某某以奉文纸业公司名义与**建第四分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SJS(2015)第23号”),并向**建第四分公司索要工程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建第四分公司及王某甲遂以现金及转账形式分三笔向奉文纸业公司共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张某某在收到保证金后将钱款转给他人或用于个人消费。后因**建第四分公司无法如约施工,要求退还保证金,张某某多次搪塞并失去联系。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甲退还保证金10万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并非出于奉文纸业公司集体决策,所骗赃款多数用于个人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银行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眉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及文件、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杨凌区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及纳税申报表、还款计划等;
2.被害单位代表李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媛媛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