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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亚东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亚东,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原**机场排污加水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亚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张亚东同哈尔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机场机场排污和加水员工作,于2019年8月13日自愿离职。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张亚东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机场机场招聘信息,并以能够办理**机场机场安检员、排爆员等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1、2019年1月18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告人张亚东发布的**机场招聘信息,与张亚东联系后,张亚东以给赵某某办理**机场安检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12.39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2、2019年1月30日,被害人户某某通过其朋友赵某某认识被告人张亚东,张亚东以给户某某办理**机场安检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户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11.62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3、2019年5月22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现张亚东发布的**机场招聘信息,与张亚东联系后,张亚东以给陈某某办理**机场排爆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先后两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2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4、2019年6月12日,被害人何某某过其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告人张亚东发布的**机场招聘信息,与张亚东联系后,张亚东以给何某某办理**机场机坪管理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何某某过现金、微信转账方式,先后三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15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5、2019年6月29日,被害人毕某某在其朋友陈某某的朋友圈上发现**机场在招收排爆员、监测员、售票员等工作岗位信息,经陈某某推荐,毕某某与被告人张亚东取得联系,张亚东向毕某某表示可以办理**机场排爆员、安检员等工作岗位正式工作。毕某某为给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办理**机场排爆员工作,代为给付张亚东人民币15万元;毕某某为给其亲属李某甲办理**机场消控岗位测评员工作,代为给付张亚东人民币15.695万元;毕某某为给其亲属董某甲办理**机场售票员工作,代为给付张亚东人民币15万元,电脑押金5千元,体检保过费用人民币1200元。毕某某妹婿董某乙向其正在找工作的朋友刘某甲提及张亚东可以办理工作后,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郑某甲、周某某通过董某某、毕某某向张亚东支付现金办理工作,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张亚东支付办理工作所需款项。张亚东以为周某某办理**机场排爆员工作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7万元;张亚东以为刘某甲办理**机场安检员工作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45万元;张亚东以为郑某甲办理**机场排爆员工作为由,骗取郑某甲人民币10.045万元;张亚东以为刘某乙办理**机场安检员工作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10.48万元,张亚东共计诈骗人民币83.385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6、2019年7月4日,被害人于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告人张亚东发布的**机场招聘信息,与张亚东联系后,张亚东以给于某某办理**机场排爆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三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5.1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7、2019年7月15日,被害人王某丙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告人张亚东发布的**机场招聘信息,与张亚东联系后,张亚东以给王某丙办理**机场机坪管理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王某丙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5.65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8、2019年7月15日,被害人郑某乙通过王某丁认识被告人张亚东,张亚东以给郑某乙办理**机场机坪管理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郑某乙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5.5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9、2019年7月末,被害人李某乙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告人张亚东发布的**机场招聘信息,与张亚东联系后,张亚东以给李某乙办理**机场海关协管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李某乙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6.5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10、2019年9月20日,被害人宋某某过何某某认识被告人张亚东,张亚东以给宋某某办理**机场值机员工作的名义诈骗钱财,被害人宋某某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张亚东转账共计人民币7.5万元,骗得赃款被张亚东挥霍。

上述10起案件,被告人张亚东共计骗取154.645万元,骗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经侦查,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亚东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就业协议、收条、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户某某、陈某某、何某谋、毕某某、于某某、郑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亚东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亚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东以为他人办理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亚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亚东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亚东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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