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张亚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路**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滇明,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亚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5月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亚东与其母亲即被害人耿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栋**室,因服饰挂件加工等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张亚东遂多次使用拳脚、椅子、刻字膜等工具持续殴打被害人耿某某的头面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等部位,致被害人耿某某受伤倒地。之后,被告人张亚东在该**室睡觉,至次日8时许,发现被害人耿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耿某某的死因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张亚东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酒店后门对开路边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的椅子、刻字膜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齐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亚东的供述和辩解;
5.穗番公(司)鉴(法病)字〔2019〕00006号鉴定书等三份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莉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亚东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9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光盘28张。
3.扣押的椅子、刻字膜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存放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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