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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2日到云宵县公安局和平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带回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张某某、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共谋,出资在云南省曲靖市生产假烟出售,租用曲靖市鸿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苗圃基地)作为假烟生产点,租用曲靖市六合山庄作为假烟包装点。被告人张某某受邀约参与假烟包装工作。案发后,查获生产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为253143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4.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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