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街道**村**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3月10日被原淮阴市淮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因遗漏窝赃罪于1997年3月21日被原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6月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因欠高某某现金30余万元,遂将拆迁安置所得的**花园房产一套,作价折抵给高某某。后张某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于2018年5月将该处已经折抵他人的房屋出售给汪某某,骗取人民币4346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陈某某想买房后故意隐瞒真相,将已经折抵、变卖的该**花园**区**栋**室房产出售给陈某某,骗取人民币315000元。
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散步卖房消息,将已经折抵、变卖的该**花园**区**栋**室房产再次出售给卢某某,骗取人民币402735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明璐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本,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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