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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65********,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经蒙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4月14日19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新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个旧市大屯镇鸡蒙一级公路K18+200M处与黄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结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的含量为316.57mg/100ml(乙醇/血)。

二、抢劫罪

2019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蒙某市**镇**村委**组**号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乙家院子内,该院子是半封闭,在张某某盗窃鸡的过程中,被黄某某、李某乙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张某某用木棒将被害人黄某某打倒在地,并用木棒把李某乙头部打伤,李某乙用钢筋击打张某某头部,三人当场均受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钢筋、编制袋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释放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普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即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志英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_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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