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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村**组。2018年3月1日,因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日。2016年1月26日,因犯开设赌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世纪医院旁钰足足疗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收银台上正在充电的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盗走。

2019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二职高红绿灯处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银白色两轮电瓶车一辆,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文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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