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四川省大邑县**镇**组。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1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四川省大邑县**镇**组。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3年1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大邑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3日经我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以及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周某甲、张某抢夺犯罪事实
2020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张某单独或者相互伙同驾驶套牌小汽车、摩托车,在崇州市、新津区、大邑县、邛崃市、双流区等成都市区县抢夺他人店铺内的香烟,主要作案方式是由一人负责驾车在外望风、接应,另一人负责进入店铺购买香烟,在付款时装作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付款凭证,并利用付款到账时间差的间歇,趁店主不注意时拿着香烟迅速离开,后乘坐接应车辆逃离现场。
经统计,期间共作案44起,被抢夺香烟价值合计23182.92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参与作案43起,涉案金额22599.92元;被告人张某参与作案39起,涉案金额21054.32元。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崇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两名被告人退赔了罗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宋某某、沈某某等7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1、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三江镇画江大道三段198号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美美佳购物超市”抢夺走价值1166元的软中华牌香烟2条。
2、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胡雨”(在逃)在崇州市桤泉镇胡碾路119号被害人郑某甲经营的“红运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3、202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三江镇崇新路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和平超市”抢夺走价值720.8元的大重九牌香烟1条。
4、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三江镇华安南街2号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九华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5、2020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崇平镇明珠路278号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兴亿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6、2020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崇阳镇十字北路1号被害人冷某某经营的“冷海椒批发部”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7、202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羊马镇羊江路727号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田园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8、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新津区花源镇被害人彭某某经营的“红花郎.二老师酒水超市”抢夺走价值763.2元的硬中华牌香烟2条。
9、2020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三江镇舒胜路506号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幸福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10、2020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王泗镇营超路612号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家洪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11、2020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蔡场被害人白某某经营的“霞霞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12、2020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苏家镇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永桥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1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王泗镇三岔围城路410号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小吴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如意宽窄牌香烟1条。
14、2020年4月26日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沙渠镇工业园区光华路41号被害人毛某某经营的“快乐购超市”抢夺走价值223.2元的长城陈皮薄荷牌香烟2条。
15、2020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单独在大邑县蔡场镇往韩场镇路边被害人廖某某经营的“华亿超市”抢夺走价值263元的阿诗玛牌香烟1条。
16、2020年4月16 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安仁镇通达路59号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芮芮超市”抢夺走价值477元的红河V8牌香烟1条。
17、2020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沙渠镇东岳花苑西门8-3号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京东便利店超市”抢夺走价值720.8元的大重九牌香烟1条。
18、202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崇阳镇工业园区顺安路390号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红运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19、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单独在崇州市崇阳镇江源中路352号被害人陈某丙经营的“有发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20、2020年5月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安仁镇三河社区4组24号被害人周某乙家经营的“三河新乐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2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大邑县安仁镇仁礼小区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虹达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如意宽窄牌香烟1条。
22、2020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新津区花源镇花园社区6组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新冉便利店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如意宽窄牌香烟1条。
23、2020年4、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新津区安西镇安西街635号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201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24、2020年4、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新津区五津镇吴店街67号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新快乐购超市”抢夺走价值477元的红河V8牌香烟1条。
25、2020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新津区新平镇万街31号被害人张某丁经营的“万佳超市”抢夺走价值275.6元的钻石荷花牌香烟1条。
26、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观胜镇五桥村17组被害人饶某某开的“泷林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27、2020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新津县宝墩镇太平场8组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惠顾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28、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邛崃市回龙镇龙飞路9号被害人曹某某经营的“曹记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29、2020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崇阳镇九龙路78号被害人张某戊经营的“渝都超市”抢夺走价值763.2元的硬中华牌香烟2条。
30、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邛崃市牟礼镇学道街177号的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同乐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763.2元的硬中华牌香烟2条。
31、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单独在邛崃市牟礼镇的被害人乔某某经营的“有家便民超市”抢夺走价值763.2元的硬中华牌香烟2条。
32、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邛崃市回龙镇民乐村的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王氏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763.2元的硬中华牌香烟2条以及价值76.32元的如意宽窄牌香烟2包,香烟价值共计839.52元。
33、2020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邛崃市羊安镇金泉大道211号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放心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34、202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单独在邛崃市前进镇新兴街106号被害人王某丙经营的“信心科联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35、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邛崃市固驿镇仁孝街47号被害人陈某丁经营的“陈燕红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36、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道明镇被害人骆某某经营的“樱桃沟副食店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37、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锦江乡天民路360号被害人王某丁经营的“和美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如意宽窄牌香烟1条。
38、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双流区彭镇福田社区2组39号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渝佰佳超市”抢夺走价值583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条。
39、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双流区彭镇沿河村1组85号被害人张某庚经营的“张经副食超市”(超市招牌为“华亿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40、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单独在邛崃市临邛镇晨阳村10组被害人严某某经营的“文文日用超市”抢夺走价值339.2元的平安宽窄牌香烟1条。
41、2020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邛崃市高埂镇被害人郑某乙经营的“易富超市”抢夺走价值1166元的软中华牌香烟2条。
42、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双流区黄水镇被害人刘某乙经营的“华鑫连锁超市”抢夺走价值763.2元的硬中华牌香烟2条。
43、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集贤乡华兴村21组15号被害人陈某戊经营的“佳联华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44、2020年5月9日1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张某在崇州市集贤乡被害人龚某某经营的“志琼副食超市”抢夺走价值381.6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条。
(二)周某甲盗窃犯罪事实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伙同杨康(另案处理)三次到崇州市隆兴镇文锦8组将成都市筑宇建材有限公司堆放在厂门外的一些建筑旧方管盗走,后运至我市金鸡乡一废品收购站以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分别为600元、1030元、2000元,合计3630元,其中被告人周某甲共分得17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旧方管市场零售价为2200元/吨,价值合计约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相互伙同,在疫情期间多次趁被害人不注意时抢夺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抢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在抢夺罪一案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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