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2********,汉族,无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组,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3日、2016年12月30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还因盗窃,于2018年11月1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窜至榆树市圣安医院,将一楼收款室玻璃砸坏收款室内盗走人民币68元。被砸坏玻璃价值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窜入榆树市**检测站东侧**修理部(姜某某家)室内,盗走人民币1000元、一个黄金手链、一对意大利金耳坠(无法作价)。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凌晨,窜入榆树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黄某某家)室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闫某某、苗某某、马某某、孙某某、姜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且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光宏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