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争先,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张争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争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争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争先先后至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共计盗窃电动车八辆,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893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5日3时左右,被告人张争先至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宝厦丽景小区三期,盗窃杨某某的一辆爱玛电动车和张某甲的一辆韩田电动车。经认定,被盗艾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96元,被盗韩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2.2020年5月19日5时左右,被告人张争先至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阳光花城小区,盗窃张某乙的一辆小刀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67元。
3.2020年5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张争先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四期小区,盗窃黄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30元。
4.2020年5月23日早上,被告人张争先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山小区,盗窃牛某某的一辆壹酷牌踏板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30元。
5.2020年5月2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争先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博洋家园小区,盗窃张某丙的一辆小刀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20年5月28日早上,被告人张争先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贺花园小区B区,盗窃王某某的一辆雅迪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0元。
7.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争先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贺花园小区,盗窃孙某某的一辆白色新大洲踏板电动车。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牛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争先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结论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争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争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 毅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争先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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