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张书香,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屏南县**镇**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书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同年9月20日二次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张书香未经许可组织每月会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向上民间标会4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倒会。被告人张书香与孙某某、高某某、胡某某等3人互相参会,并造成3名集资人员损失共计113.5776万元。
2013年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张书香作为会员参加了阮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24人组织的民间标会,期间张书香有中标并领走会款,并造成其中21名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684.0663万元。
经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张书香组织民间标会4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17万元;作为会员参与竞标其中615场民间标会,标取金额达人民币52664166.67元。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张书香在龙岩市新罗区龙运大酒店439室被龙岩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安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会单、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孙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林某某、张某某二十九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书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组织民间标会及利用他人组织的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326.5867万元,并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达797.64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书香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拾贰册,证人证言合计叁拾页,证人名单壹份,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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