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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 10月11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席某某因琐事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市场附近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打斗。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席某某的胸腹部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席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席某某系因被单刃扁平锐器刺伤胸腹部,刺破右髂总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9月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区**厂**楼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爱纯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六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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