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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强奸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3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微信视频时私自保存李某某的裸照并发给李某某,以裸照威胁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迫于无奈,遂答应。5月23日11时许,李某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来到本市**镇**社区**住宿一房间。张某某强行脱了李某某的衣服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9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以裸照威胁被害人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某迫于无奈,遂答应,于同日11时许,来到本市**镇**社区**住宿**房。接着,张某某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日19时许,李某某报警。

2019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又以裸照威胁李某某,李某某约张某某来到本市**镇**社区**住宿一房间。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黄纯艳

2019年9月2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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