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65********,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3月15日被德州市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5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德州市陵城区**村毛某甲家中盗窃时,被毛某乙和李某某发现,随后毛某乙阻拦张某某,张某某持菜刀将毛某乙砍伤后逃跑。经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三轮车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毛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毛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德州市陵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监控录像等。

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厚柱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补充材料二份四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