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5日晚10点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刑)驾驶用塑料袋遮挡号牌的比亚迪汽车,戴着口罩,持铁棍来到海防路黄骅市**村路段,将张某乙驾驶的大货车拦下,将车反光镜、前玻璃、大灯砸坏并索要现金200元,因受害人反抗未得逞。后又将张某丙驾驶的大货车拦下,将车前侧面板砸坏并威胁索要现金200元。
2.2016年12月25日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任某某驾驶用塑料袋遮挡号牌的比亚迪汽车,戴着口罩,持铁棍来到海防路**村口拦下姚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将车反光镜、大灯、前机盖等砸坏并威胁司机拿钱,否则将接着砸车,司机因害怕给了三人200元。
3.2016年25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任某某驾驶用塑料袋遮挡号牌的比亚迪汽车,戴着口罩,持铁棍来到海防路**村北边联大加油站北边桥头附近,将多辆过往货车拦下,持铁棍打砸货车要钱。其中将马某某驾驶的货车左侧大灯、前挡风玻璃、左侧驾驶室两块玻璃砸坏;又将徐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持铁棍将车前挡风玻璃、左车门玻璃、左大灯、保险杠砸坏,并索要200元,后因受害人反抗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徐某某、马某某、姚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陈某某、任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用较小,且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鹏
王 蕾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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