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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孔某某等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0********,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梁建全,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黎镇雄,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植枝养,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

上列五被告人现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经预谋后窜至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7号赛博数码广场“M+”酒吧内,由被告人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在四周掩护,由被告人张某某动手,趁该酒吧舞池内正在跳舞的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裤子右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Iphone7Plus型手机盗走。当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窜至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289号紫菘・逸景华庭二期109栋1层门面“斑马”酒吧内,由被告人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在四周掩护,由被告人张某某动手,趁该酒吧舞池内正在跳舞的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不备之机,先后将二人裤子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小米6X型手机、一部黑色苹果IphoneXR型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共折合价值人民4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正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孔某某、梁建全、黎镇雄、植枝养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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