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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某某**路**号**单元**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梧州市原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梧州市万某某**路**号**单元**房,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让林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张某某。

2019年10月31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梧州市万某某**路**号**单元**房容留林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同日7时许,张某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并容留陈某某、苏某某等人当场吸食。同日10时许,张某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海洛因给张某某,并容留张某某当场注射。后张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公安人员在张某某房间搜出11小包毒品海洛因(共净重1.78克)和在林某某身上搜出1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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