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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酒驾)(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84********,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住大连市西岗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系机动车),沿南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连市中山区白兰街路口时,遇左侧车道孙某某驾驶的辽B****0号小型轿车向右变更车道,两车相撞。此事故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就医,被公安机关抓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及孙某某各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现已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鉴定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员抽血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多份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月娥

检察官助理:王佳卓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945****;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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