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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4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周宁县********号(现住上海市**********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通中,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中间人身份收取开票费,多次介绍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577707.6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至9月,介绍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某某、屠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74743.5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98039.65元;

2.2016年2月至9月,介绍昆山*甲机械有限公司、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36400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63408.54元;

3.2016年5月至9月,介绍昆山*乙机械有限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40229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107554.64元;

4.2016年2月至9月,介绍昆山**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14435.8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365345.35元;

5.2016年2月至4月,介绍昆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79570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156860.59元;

6. 2016年2月至9月,介绍昆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12963.1元,致使国家被骗增值税税款786498.92元。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至昆山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交易明细、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人民币15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司现静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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