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张中国,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2017年9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中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夏天到2020年4月,被告人张中国在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塘坝镇、柏梓镇先后盗窃他人财物13次,其中入室盗窃9次,盗窃未遂2次,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1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镇**村**组**号卧室内盗走一部移动定制4G手机、一部派沃牌老年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0元。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移动定制4G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被盗派沃牌老年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
2. 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潼南区**镇**村**组养牛场宿舍内盗走一部OPPO A7X手机,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77元。
3. 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太安镇**村**组**基地办公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2元、一个深褐色指甲刀盒及一盒索芙特香皂,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索芙特香皂价值人民币5元。
4. 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潼南区太安镇**村**组**号附**号实施盗窃,但未盗得物品。
5. 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二楼客厅沙发下盗走一把刀。
6. 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潼南区**镇**村**组**号厨房内盗走的一部TETC老年手机,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元。
7. 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张中国在潼南区**镇**村**组**号厨房内盗走的10个鸡蛋及两把干面,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10个鸡蛋价值人民币15元;被盗两把干面价值人民币12元。
8.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中国在**镇**街**号盗走一条细支龙烟及一条细支真龙香烟(凌云),该香烟均被被害人追回。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龙烟价值人民币145元,被盗细支真龙香烟( 凌云) 价值人民币145元。
9. 2020年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潼南区**镇**村**组**号卧室凳子上盗走一部便携式多媒体视频机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便携式多媒体视频机价值92元人民币。
10. 2020年春节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实施盗窃但未盗窃到物品。
11 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中国在太安镇**村**组**号一楼客厅电视柜上盗走一条紫云烟,经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
12. 2019年12月2 6日,被告人张中国在**镇**村** 组**号附**号,溜门入室盗走一楼客厅沙发上一个书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
13. 201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中国在太安镇兰家渡大桥下公路边盗走停放在该处汽车内的一个女士挎包,包内放有身份证、驾驶证、三张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386元。
被告人张中国系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中国的供述及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中国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文 勇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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