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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29日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爱丽,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审查期限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3月6日18时许,王炎兵(又名王永祥,已判刑)与同在罗平县**家具厂务工的谭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王炎兵打电话给其妻弟黄少标(已判刑),让黄少标带人来帮忙,黄少标随即邀约被告人张某某与曾华军、易红俊(二人均在逃)、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乘坐房某某的轿车,于当日19时许赶到**家具厂,被告人张某某与黄少标、易红俊、曾华军、徐某某持木方条到该厂职工食堂内,对正在厨房内烤火的谭某某、熊某某夫妇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谭某某等人被打伤、熊某某的头部受伤,熊某某经送罗平县中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5年3月7日死亡,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潜逃。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熊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方条三根;2.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钱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炎兵、黄少标、徐国兵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属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顺开

检察官助理:宋赟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盘1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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