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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东某盗窃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东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69********,汉族,初中肄业,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副**号,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号楼**单元**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东某骑电动车到开封市龙某某**大道**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小区**期**号楼**单元楼道口附近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天能牌,48V20A)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瓶价值675元。

2、2020年4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东某骑电动车到开封市龙某某**大道**小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小区**区**期**号楼**单元的欧派牌电动两轮自行车推到单元楼东边围墙处,将电瓶一组(天能牌,60V20A)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瓶价值180元。

3、2020年4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东某骑电动车到开封市龙某某**大道**小区,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小区**期**号楼单元楼道里面的绿佳牌电动两轮自行车盗出,之后将电动车推到隔壁**号楼地下车库,将该车电瓶一组(天能牌,60V20A)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瓶价值300元。

三次盗窃电瓶总价值为1155元。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街**号楼**单元**号门前将被告人张东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东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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