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9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被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叶某某(另案处理),时分时合,于2020年3月至4月,至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江阴市、淮安市盗窃作案4次,窃得香烟、酒、手机、现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叶某某于2020年3月17日20时许,驾车至溧阳市**镇**开发区**路**号,采用攀爬围墙的手段进入**机械厂**号车间西北角办公室实施盗窃,共窃得苏烟(软五星红杉树)3条(价值人民币660元)、国台国标酒4瓶,销赃后得款人民币400元,二人各分得人民币200元。
2.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叶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22时许,驾车至江阴市**镇**路**号,采用攀爬围墙的手段进入江阴**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实施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华士新时代超市购物卡10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徐珺珺黑色苹果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0元)、中华(硬金中支)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4000元)、黄金叶(硬天香细支)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200元)、黄金叶(硬天叶)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700元)、西洋参片2盒。二人将窃得财物销赃后共计得款人民币39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000余元,叶某某分得人民币19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叶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2时许,驾车至江阴市**镇**路**号,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饭店内实施盗窃,共窃得人民币35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人民币200元,叶某某分得人民币150元。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采用工具撬锁的手段入户盗窃,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屋主谢玉轩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购买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烟草公司江阴分公司出具的卷烟价格说明、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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