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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东海受贿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三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东海,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6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常州市**局**、常州市钟楼区区委**、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住常州市天宁区**花园**号楼**室。被告人张东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于2018年11月7日被江苏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4日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江苏省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江苏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东海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6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张东海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局**、常州市钟楼区**、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常州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黄某某、万某某、叶某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5231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局**的职务便利,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审批、规划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7年1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该公司出售其位于常州市**花苑**幢**单元**室的房产,非法获取差价收益561574元。

2.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审批、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0年5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位于常州市**苑**幢**单元**室的房产,非法获取差价收益1106488元。

3.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经营、协调矛盾、纵容非法讨债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该公司股东万某某出售房产,非法获取差价收益301494元,并先后四次收受万某某贿送的价值2915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合计价值330644元。

(1)2013年11月,被告人张东海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万某某出售其位于常州市**丽都**幢**室的房产,非法获取差价收益301494元。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小区接待中心收受万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小区接待中心收受万某某贿送的价值1166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6年五一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机场路附近收受万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8年五一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机场路附近收受万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4.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局**、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划调整、推进拆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2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十一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420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合计价值52000元。

(1)200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0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8)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9)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10)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11)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刘某甲放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划审批、规划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3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十一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贿送的价值890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2000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0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0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8)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9)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10)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1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局**、常州市钟楼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划审批、规划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十次收受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20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2)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40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3)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4)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5)200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6)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7)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8)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9)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10)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7.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局**的职务便利,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划审批规划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5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贿送的价值66000元软中华香烟卡、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合计价值71000元。

(1)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吴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0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吴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吴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吴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吴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吴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7)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吴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8.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局**、常州市钟楼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划调整、推进拆迁进度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单某某贿送的价值3916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单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单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单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单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单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单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张软中华香烟卡。

(7)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单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9.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钟楼区**、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拨付等事项,以及为该公司股东蒋某甲在子女入学、亲属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8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十次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354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冬虫夏草香烟卡、黄金叶硬天叶香烟卡。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6000元的20条冬虫夏草香烟卡。

(5)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6000元的20条冬虫夏草香烟卡。

(6)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6000元的20条冬虫夏草香烟卡。

(7)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6000元的20条冬虫夏草香烟卡。

(8)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2800元的20条黄金叶硬天叶香烟卡。

(9)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2800元的20条黄金叶硬天叶香烟卡。

(10)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蒋某甲贿送的价值12800元的20条黄金叶硬天叶香烟卡。

10.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某贿送的价值6083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韩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韩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饭店收受韩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韩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韩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食堂收受韩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受韩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11.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钟楼区**的职务便利,为江苏**电器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企业经营、土地拆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六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贿送的价值660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丁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2)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丁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丁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4)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丁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5)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丁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6)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刘某丁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12.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局**、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划审批、规划调整、土地收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04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八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王某某委托的江苏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唐某某贿送的价值6575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价值8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规划局办公室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区一洗脚房收受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王某某委托唐某某贿送的价值2750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钟楼区行政中心办公室收受王某某委托唐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8)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王某某委托唐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13.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高新区**局**盛某某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十二次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9449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合计104490元。

(1)2011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旅通购物卡。

(8)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9)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旅通购物卡。

(10)2016年五一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机场路附近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11)2017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长江路附近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12)2018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飞龙西路附近收受盛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14.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高新区**局**金某某在职务晋升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八次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935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16500元的3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8)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金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15.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新北区**局**季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价值共计385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季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16.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新北区**镇**高某某岗位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六次收受高某某贿送的价值605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高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新北区西夏墅镇调研工作时收受高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烟卡。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高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高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高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高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烟卡。

17.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高新区**、**镇**宋某某在岗位调整、子女工作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六次收受宋某某贿送的价值660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宋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18.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高新区**蒋某乙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蒋某乙贿送的价值660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乙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蒋某乙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19.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局**徐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七次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价值275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合计价值37500元。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7)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徐某某贿送的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

20.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高新区**、**镇**沈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2年到2015年期间,先后六次收受沈某某贿送的价值4400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沈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沈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沈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沈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沈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镇调研工作时收受沈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21.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局**叶某某在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八次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5049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8)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常州市**办公室收受叶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被告人张东海利用担任常州市高新区**、常州市新北区**的职务便利,为常州高新区**局**陈某某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八次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61490元的软中华香烟卡。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4)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550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其新北区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11000元的20条软中华香烟卡。

(6)2016年五一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机场路附近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7)2017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长江路附近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8)2018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张东海在常州市飞龙西路附近收受陈某某贿送的价值5830元的10条软中华香烟卡。

被告人张东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出赃款2693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东海任职文件、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万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东海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东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华

检察员:顾云霄

2019年617

附:

    1.被告人张东海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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